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鑫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二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62924363。
法定代表人:胡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夏镇诸佛岭沙龙街47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05988N。
法定代表人:叶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佳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东莞市塘厦华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0483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忠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