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04民初10770号
原告:天津市敏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航宇公寓1-5-302(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南荔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市敏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保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敏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敏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减半收取计1986元,由原告天津市敏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