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2民初2500号之二
申请人:濮阳中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清丰县马庄桥镇油田五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093543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CCNAP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濮阳中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豫0922民初250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周村支行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我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豫092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故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周村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亿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淄博周村支行银行账户的冻结,解封金额共计53283.3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