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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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2执15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荣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雀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JAL6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独山港镇乍全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CX92M9E。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安徽荣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2)浙0482执1578号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荣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安徽荣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82执157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安徽荣冠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