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2民初1549号
原告:乐清市虹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生资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2MA29537RXP。
经营者:***,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港沿村。
被告:浙江重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宁康西路2号(交通大厦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889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第三人:***,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石马社区。
原告乐清市虹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浙江重业建设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2024年3月22日,原告乐清市虹桥建材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乐清市虹桥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7元,减半收取计853.5元,由原告乐清市虹桥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