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抗46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清市重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2号10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北门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诉人乐清市重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大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终518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2)5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勰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