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重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乐清市重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9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清市重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西路2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重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4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2日的《工程借款凭条》复印件和乐清市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