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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福建某某公司、刘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627民初29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刘某某,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告:漳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第三人:曾某某,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第三人:庄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漳州市某某公司、刘某某、第三人曾某某、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某以欲与福建某某公司、漳州市某某公司、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