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81民初105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国道南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安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与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有关事宜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游      艳      兰 书 记 员 钟      晓      英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