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26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株洲市天元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是因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10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2年9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2022年9月13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2年9月1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2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18612.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818612.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寿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