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三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三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介休市三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长。 申请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三佳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申请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介休市三佳乡人民政府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又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7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