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81执388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5月13日向我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并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的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7民终1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孝樑
书记员 高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