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洪山镇石屯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781民初1189号
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介休市洪山镇石屯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云与被告介休市洪山镇石屯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委主任吴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介休市洪山镇石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529元并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4元,减半收取8162元,由被告介休市洪山镇石屯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敏
书记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