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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423民初1577号
原告:***,男,***年4月3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系镇宁自治县丁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2年1月12日生,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火神庙3号2单元2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701***0776713R。
法定代表人:谭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青诉被告***、***、廖亚、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0.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55.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向立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