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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608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办事处***肖家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WM3F6K。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广惠路火神庙3号2单元2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90776713R。
法定代表人:谭震。
被告:***,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3.2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敏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