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民催17号
申请人:山东泰夏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广场7号楼1**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26591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山东泰夏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申报人:山东威斯特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五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0678391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东威斯特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山东泰夏橡胶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08××××9199、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9年5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11月15日、出票人上海惠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胶姚商贸有限公司、出票行招商银行温州龙湾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15日内申报权利。
现申报人山东威斯特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夏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