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0097号
原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孵化大楼C区4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本院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原告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