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民初11171号
原告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创业服务中心所属孵化器D区17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后因被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成都崎泰触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代理审判员林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