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891号之二
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张睿智,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产业集聚区(******)。
第三人: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睿智、第三人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睿智、第三人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张睿智承担。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