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国槐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工业集中区锡达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爱文工业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峰公司)、原审被告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23)苏0830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爱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无锡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关于风机《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件原告诉了两个被告,两个被告不在同一地,该案件应该移送被告二的管辖地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湖北三峰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无锡幸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予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江苏爱文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三峰公司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需方即江苏爱文公司。据此,湖北三峰公司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协议管辖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罗 锐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