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执保57号
申请保全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MA491E6041。
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系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部长。
被保全人: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62731999。
法定代表人:殷秉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鲁巷光谷街1号光谷资本大厦4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055472977X。
法定代表人:叶战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价值等同于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河南开利高压阀门有限公司价值等同于400000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1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2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