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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永泰海峡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闽民申字第10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号东辰大楼**-**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永泰海峡水业有限公司(原永泰县自来水有限公。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泗州路**号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永泰海峡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民终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