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5民初1404号
原告:***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辽中区蒲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
被告:***河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原告***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珍珠湖西堤路限高架损失27,463元(实际价格以物价部门评估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日10时,***驾驶辽L*****号车行驶至辽中县***镇珍珠湖西坝上时,与限高杆发生碰撞,致限高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辽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