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605号
原告:***日,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普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娟,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一楼569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9P49A。
法定代表人:蔡文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长青,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与被告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日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日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