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民初4615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安徽睿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志强,安徽邦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一楼。
法定代表人:蔡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在诉讼中不能提供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住所地,致使本院无法向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被告准确的住址,因***不能提供上海荣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在准确的住所地,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