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317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都斛镇湖东区A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8469403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台山市台城龙光里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8082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山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盘其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