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台山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317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都斛镇湖东区A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58469403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台山市台城龙光里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9418082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台山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盘其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