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05民初6899号
原告:新会区沙堆胜源装饰工程部,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村壳步(综合楼)自编地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52J7JCXR。
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台山市台城镇龙光里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11
9418082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四会市龙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吉照路三街十三座(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
28408262207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会区沙堆胜源装饰工程部与被告广东省台山市第六建筑工程总公司、***、四会市龙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89.92元,原应由原告新会区沙堆胜源装饰工程部负担,但由于其在7天预缴期限内已申请撤诉,故上述受理费不需原告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