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民终138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HY5U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受理。事实与理由如下: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16年9月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提升县城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益,缓解城区“停车难”的问题,根据2018年5月22日临泽县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18〕67号《临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2018年全县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2018年5月24日临泽县委办公室下发的〔2018〕54号《关于印发临泽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停车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由上诉人负责该项目并收取停车费。被起诉人***自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拖欠停车费839元,上诉人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但临泽县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收取的停车费系合法收费,人民法院应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临泽县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停车管理系统项目,该项目临泽县人民政府交由临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和运行监管。临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又将**停车场交给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该公司办理了《甘肃省机动车辆停车场许可证》。该公司与停车客户之间因收费形成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以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临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20)甘0723民初20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俞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