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3民初154号
原告: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HY5U47。
地址:张掖市临泽县建筑局一楼1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住临泽县,电话180XX****XX。
原告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白晓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