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23民初1984号
起诉人: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936-55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MA72HY5U47。
地址:张掖市××县。
2020年10月19日,本院收到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王维支付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车费526元。事实和理由:为提升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益,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2018年5月22日临泽县政府办公室下发(2018)67号《批转2018年全县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2018年5月24日临泽县委办公室下发(2018)54号《关于临泽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智慧停车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自2019年6月份至2020年8月车牌号为×××拖欠停车费526元,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多次联系车牌号为×××的车主王维,车主拒绝缴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泽县委办公室下发的(2018)54号《关于临泽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智慧停车管理系统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政府享有停车泊位收费权益,所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建设单位建设费用及公共交通发展和交通安全隐患治理。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该案本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临泽县建新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冬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