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2民初978号
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中瑞泰软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为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还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及青岛恒基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系《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乙方其住所地在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另查明,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原《购销合同》中没有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