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瑞泰软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瑞泰软控技术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字第44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瑞泰软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小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职务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提取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款及执行费合计178万元。
至此,全部案款被执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12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侯 睿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