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8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北六路2411号。
法定代表人:何耀。
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同举。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203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45513.38元、支付利息11569.82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78.12元、保全费1805.42元、保全担保费80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2021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258848.6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向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2021年4月21日、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9日共3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包括不动产、车辆、民政、银行、工商总局、证券、保险、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提起查询,查询反馈其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随即依法轮候冻结了其名下4个银行账户。
3.2021年6月,到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克拉玛依区(中心城)分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xx号、福欣花苑xx号房产。
4.经查询,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xx
号共计58处不动产均有在先保全、查封,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另查,上述不动产租金收入均由其他案件保全、查封,本案暂无可供执行金额。
5.另查,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柯斯达牌车辆、×××四机牌车辆、×××四机牌车辆、×××四机牌车辆、×××津石牌车辆、×××东风牌车辆、×××东风牌车辆、×××东风牌车辆、×××通石牌车辆、×××陕汽牌车辆、×××津石牌车辆、×××津石牌车辆共计12辆均由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本案中暂无法处置。多次到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经查,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克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克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克拉玛依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新疆博达哈工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克拉玛依金胡杨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克拉玛依市博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克拉***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股权均被其他案件保全、冻结,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7.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定向井技术服务公司、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克拉***达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准东钻井公司的未结款均由其他案件保全、冻结,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8.2021年6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6月29日,本案尚余258848.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帅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