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判决书
(2016)兵0601执1105号
本院在执行克拉玛依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五家渠现代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张 卫 民
审判员 赵 辉
书记员 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