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双龙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22895457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新0203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434874.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市贝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松于2019年7月4日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执行事宜,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期间延期履行双倍债务利息,为此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0203执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兰佩军
审判员****
审判员*武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亚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