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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民终79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某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苏0106民初4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5元,减半收取5067.50元,由上诉人南京鼓楼某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