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执恢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巡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巡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案号(2016)渝0107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7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邝 飞
书 记 员 康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