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终315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建宏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峰公司)、原审被告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土投资公司)、王波、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一审法院经***申请,将王波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说明***有要求王波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宏峰公司、**及水土投资公司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又说明其有放弃要求王波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即***既将王波列为被告,却又对其并无诉讼请求,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第三项之规定。针对此种矛盾的诉讼行为,一审法院应予以释明,如果***是第一种意思表示,应要求其明确对王波的具体诉讼请求内容;如是第二种意思表示,应由其申请撤回对王波的起诉,或由一审法院直接驳回其对王波的起诉。现一审法院没有依法作出该审判行为,故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9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宋 勇
审 判 员 陈娅梅
审 判 员 赵文建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陈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