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82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40元,减半收取457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基斌
人民陪审员 胡社英
人民陪审员 罗 建
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