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0民初272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46.00元,减半收取10973.0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恒星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孝安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 记 员 陈姝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