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11民初5382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区龙溪街道红石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易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苏山头头。
负责人:***,该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80元,由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