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红柳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 委托代理人赵宾,男,该单位工作。 被告重庆华油实业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油实业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奇生精密钣金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2元,减半收取,计141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