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4284号
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46476P。
法定代表人: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耀,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大道以东天利中央广场7楼0705-0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97468C。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勤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华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之霞
书 记 员  何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