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0812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2月25日生,住。
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于2019年3月5日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在2019年3月8日之前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工程原状的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于2019年3月5日作出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催告书,于当日依法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