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

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与某某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891行审11号
申请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许永平,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忠恒,该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尤长友,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淮阴区。
申请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决定书及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查实,该处罚决定所涉本次申请拆除清理的不动产系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据此规定,申请人依法应向淮安市清江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申请强制执行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高晓文
审判员  邵爱静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