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

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与某某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812行审1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
法定代表人许永平,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忠恒,该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尤长友,男,1953年2月25日生,住。
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于2019年3月5日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被申请执行人尤长友作出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在2019年3月8日之前拆除违法建设,恢复工程原状的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于2019年3月5日作出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催告书,于当日依法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既不申请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苏淮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万春
审 判 员  左文洁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束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