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126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陈集镇政府大院内东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PU3J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宁国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9620326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141089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2024年8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其高消费名单。
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其银行账户,本院已经予以冻结,扣划得存款15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社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安徽合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凤阳飞雁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合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