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某某气体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跃进街。
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五阳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六槽车站东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仲裁字(2016)第1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欠款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财产被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仲裁委员鹤仲裁字(2016)第12号裁决书由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