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黎明气体有限公司

鹤岗某某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06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气体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地址:鹤岗市南山区。
负责人:**,职务: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鹤仲裁字(2016)第1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的鹤岗**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鹤岗**气体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有财产时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鹤岗市亿达工贸有限公司全成铸造厂的执行。我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6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