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民初503号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6月01日立案,原告长沙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1-